按:“有人打你的右脸,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”,这句话被许多人所知晓,但大部分人,包括很多信神的人都不能正确清楚明白主耶稣这句话的真正意思,所以我会分四篇来讲解这句话的真正意思。
今天是第1篇
马太福音5章38-42:
你们听见有话说:“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。”只是我告诉你们:不要与恶人作对。有人打你的右脸,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;有人想要告你,要拿你的里衣,连外衣也由他拿去;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,你就同他走二里;有求你的,就给他;有向你借贷的,不可推辞。
这番教导显然是登山宝训的核心,甚至那些对圣经一无所知的非基督徒也耳熟能详,知道这是耶稣的独特教导。
为什么要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呢?
这段经文是什么意思呢?如何理解呢?有人建议说,耶稣的意思是不要还击。仅此而已?既然如此,何不干脆说“有人打你的右脸,不要还手”?为何说“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”?这似乎远非不还手而已,如何理解呢?
读这段经文自然会冒出很多问题: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,这样做意义何在?有什么属灵价值?到底这一切想成就什么?我们需要探究个中意思。
有人说就是必须向自己死。这的确很接近主耶稣的意思,可什么是“向自己死”呢?我们在教会习惯了用一些术语,却只是一知半解。到底“向自己死”是什么意思呢?
我带查经常常会刨根问底,每每有人提出一些建议,我会问:“到底是什么意思呢?”我们往往用一些自以为明白的术语,其实并不明白。很多人自以为明白神的话,却经不起刨根问底,这是教会中的一个大问题。不要做这种人,要明白神的话是什么意思。不要满足于一知半解,这非常危险,自以为懂,其实不懂。要是我刨根问底——“向自我死”是什么意思呢?恐怕你根本招架不住。
反手打人耳光——奇耻大辱
想一想,你跟一个人相视而立,你会如何打他右脸呢?惟有用手背,好像打乒乓球、羽毛球一样,反手一击。神的话真奇妙,一字千金。反手一击有什么含义呢?含义非常大,这是极其羞辱、无礼的一击。即便在今天的阿拉伯社会,用手背打人一记耳光依然是奇耻大辱。
我查阅了犹太律法,它是这样说的:你羞辱人,掴了他一记耳光,他把你告上法庭(当然是犹太人的小法庭,有一位法官或者三位法官),你就得挨罚两百块罗马银币。这笔钱数目不菲,在当时可以买一件名贵大衣。我不知道现在买一件大衣需要多少钱,总之罚款金额相当高。但反手打人耳光,就要加倍罚款,罚四百块罗马银币。
可见了解犹太律法非常重要,有助于明白新约教导。遗憾的是,这些资料在市面上很难找到,但我们必须了解这些背景,才能正确明白神的话。必须知道这个常识:根据犹太律法,打人耳光是严重侵犯了人身。你损害了他的尊严,让他蒙了羞。而反手打人耳光是加倍的羞辱,因而也要加倍罚款。
公义的原则:以眼还眼
38节说“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”,这是公义的原则,十诫里没有,但摩西律法里有。“以眼还眼、以牙还牙”公平吗?社会当然要有公义,你打瞎别人的眼睛,就得赔上自己的眼睛;砍掉别人的手,就得赔上自己的手;杀人就得偿命,以命抵命。这是公义的原则,是为了维护公平、公正。
这个世界、这个社会必须有公义;没有公义,我们根本不能存活。想一想没有警察会成什么样子。我听说蒙特利尔警察一度大罢工,结果可想而知,抢劫、杀人案件立刻骤升。人们大肆抢劫,因为有了可趁之机,警察不在,只要砸碎商店玻璃就行了。没有人执法,社会一下子就乱了套。
法律的宗旨就是“以眼还眼、以牙还牙”,当然往往不是真的照字面执行,而是判处等价赔偿。比如你开车撞伤了人,法庭会如何判决呢?依照法律,打瞎人一只眼得赔偿五万块。哇!你真希望他们挖出你一只眼了,你的眼睛更便宜,而五万块你付不起。他的腿断了,你又得赔五万块甚至更多。我不知道到底需要赔多少,难怪人人都得买保险,因为根本付不起这种罚款。
今天的法律依然是“以眼还眼、以腿还腿、以手还手”,不过是用罚款的方式来还。法庭会评估受害人的腿值多少钱,然后判处你交纳相应赔款,也许五万、十万。可见这个原则依然生效,它是整个法律的基石。
法律没有饶恕的概念,向法官求情是无济于事的。“法官大人,真对不起,我一定不再犯了”,你以为法官会说“好吧,你已经懊悔了,那就一笔勾销吧”?大谬不然,法官会说:“我不管你有多后悔,你打残了他的腿,就得偿还。”这是法律的原则,没有饶恕,只有公义。所以耶稣说,“若有一文钱没有还清,你断不能从那里出来”(马太福音5:26)。
法律是遏制犯罪的必要手段
法律是旨在遏制犯罪,既然这是个污浊的社会,就必须有法律加以遏制,否则罪就会大肆泛滥。人一旦放任自流,真可以坏到无可言说。
我以前就提过人没有了法律会变成什么样子。难怪侵略军可以成为衣冠禽兽,无恶不作,因为失去了法律约束。身在异邦,本国法律鞭长莫及;又是战争状态,也不受制于异邦法律。除非总司令军纪严明,严惩不贷;但总司令往往绥靖纵容,结果士兵们屠杀、抢掠、奸淫,无所不用其极。日本兵在中国就是这样,如同禽兽。当然其他国家的士兵也是如此。
社会必须有法律。可为什么又说连左脸也转过来呢?这有悖于法律,而且是在废除法律。难道意思是——“虽然法律规定以眼还眼,可我不介意,感觉还不错,你再打我几巴掌吧”?这是什么意思呢?好像是受虐狂,喜欢受苦。这像耶稣的教导吗?
你质疑得不错,耶稣当然没有说过要做“受虐狂”。可又如何理解这句话呢?
神、人的思想截然不同
要想明白这段经文,就得知道一个属灵原则:人的思想与神的思想截然不同。这一点至关重要。神的想法与人的想法相去天渊,所以在以赛亚书,神对以赛亚说:“我的意念非同你们的意念,我的道路非同你们的道路”(以赛亚书55:8)。
你能明白这是什么意思吗?只要看看主耶稣的这番话,就知道神的道路跟我们的道路是多么不同了,天壤之别!而成为基督徒,关键就在于你整个思想更新、改变了。
当今教会的问题是充满了心意未更新的人,无非穿上了新衣,内里还是旧的,言谈举止、思想意念跟非基督徒毫无二致,却自称是基督徒。
上个礼拜我心情相当沉痛,因为我发现我们教会跟其他教会一样,很多人的思想还是旧的,还是属肉体、属人的,根本没有更新。坦白说,我大失所望、心灰意懒,真想辞职不干、一走了之。我想说:“你们要是不想被改变,不想成为新造的人,那就请便吧,你们走你们的路,我继续走神的路。”
弟兄姐妹们,教会不可有论断、批评以及属肉体的思想,我们必须更新。我不愿单单建立一间教会,而是要建立门徒。主耶稣说,“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”(太28:19)。什么是门徒呢?就是思想完全更新了的人,这就是整个登山宝训的教导。登山宝训并非“道德经”,而是在告诉我们新人的行事为人。
你想成为新人吗?要是不想,那我们就分道扬镳吧,我惟独走神的道路。我不在意会不会得罪听众,以前我在我们的教会就说过,即便听众不愿听,拂袖而去,甚至教会空无一人,我也不在意。我只要传讲神的话,毫不妥协。
有趣的是,大家不愿离开。我讲道扎心刺耳,周复一周,可会众还是继续来听。有的人忍受了整整两年,有时我真不明白他们怎会忍耐那么久。最终要么不再来了(不出我所料,只不过我不明白为什么他们没有一早离开),要么被改变了。
弟兄姐妹,你在教会只能有两种结局,没有中间道路:要么彻底离开,因为没有人能够忍受这种教导太久,“我受够了,不想再听了”;要么神的话渐渐改变你的生命。